保安押运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任务的要求,派出保安员护送物品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一种保安服务形式。保安押运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客户单位财物安全的重要措施。2017年7月1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对公安部2005年7月2日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印发与施行,是规范保安押运服务重要举措。2018年8月27日,公安部办公厅印发了《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规范了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勤务操作。本文结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重点论述保安押运服务的管理与实施。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设立与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一)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基本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基本资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特殊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四)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特殊资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五)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六)保安押运公司的工商登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七)保安押运公司的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二、保安押运的对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保安押运的对象主要是来源合法、可以移动的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
根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安押运的对象包括:
1.押运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2.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3.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如:贵重金属、珍贵文物、珍贵野生动物、机密资料、枪支、易燃易爆或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价值昂贵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等。
三、保安押运的分类
保安押运要根据不同的物品选择合适的押运工具、押运方式,以确保押运安全。
保安押运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路途的远近保安押运可以分为:长途押运和短途押运。
2.按照押运过程中是否使用枪支保安押运可分为:武装押运和非武装押运。
武装押运是指保安员根据押运服务合同,使用枪支进行的押运。武装押运一般适用于押运现金、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等。
非武装押运是指保安员不使用枪支而实施的押运。非武装押运一般适用于普通物品的押运。
3.按照押运过程中采用交通工具的不同保安押运可分为:汽车押运、火车押运、船舶押运、空中押运等形式。
4.按照押运物品的性质、种类,保安押运可分为:现钞(有价证券)押运、贵重物品押运、危险物品押运和其他物品押运等。
四、押运服务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事件。
6.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五、保安押运任务实施前的准备
为了顺利、圆满地完成押运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勘察。保安公司承接押运任务后要进行勘察。勘察工作具体由保安公司组织开展,公司主管押运、勤务、安全、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押运人员均应参加。勘察的内容包括押运任务的性质、类型、起运地、目的地,受运物品的数量及特殊要求。此外,还要通过勘察选择交通工具,实地勘察运行路线,掌握单程距离及时间、物品交接的位置及迂回路线、沿途周边的社会治安情况等。
2.制订押运方案。勘察后,要按照押运规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执勤方案、消防方案和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交通工具。以现金押运为例,保安公司可根据所押款项和网点的情况选择运钞车的车型。
(2)确定枪弹及其他械具的配备。根据押运任务的性质、保安员的人数、承担风险的程度和客户单位的要求等情况,确定配备防暴枪的数量。
(3)制订较为完备的通讯联络方案。常用的有GPS全球定位系统和数字电台。押运途中,指挥员可随时通过GPS监测押运车的位置和状态,押运车也可以通过数字电台及时向保安公司指挥室报告情况。
(4)明确押运各环节、起运地和目的地。按照客户单位的要求和保安公司的勤务规范确定押运各环节,制订执勤方案。明确货物装卸时的护卫要求,突出对交接环节的要求,严格划分责任。
(5)制订消防方案。根据所押物品的材质和押运工具情况,制订消防方案,明确保安员在消防方案中的职能,遇有火灾,立即启动消防方案。
(6)制订应急预案。根据所押物品的性质、材质等情况,结合押运经验,制订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防盗抢预案、车辆事故预案、自然灾害预案等。
3.其他相关内容
(1)押运人员熟悉押运方案,了解相关知识。
(2)与接收方接洽有关押运的具体事宜。
(3)领取各种押运所需的法律文书、法定证件、武器装备。
(4)做好启运前的交接工作。
(未完待续)
(作者系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